• 38名辍学孩子重归校园
  • 发布时间:2020-06-03 19:31 | 作者:kamo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浏览:
  •   2个、3个……数字达到30多个时,检察官赵寅和同事们眉头紧锁,心情格外沉重。

      表格上的数字是近10年来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犯罪嫌疑人总数,占比高达70%。

      数字的发现和统计源自一起并不普通的盗窃案,主角是两个未成年人,均为16岁。

      2019年11月,16岁的张某、田某进入赵寅和同事的办案视线。在审查二人涉嫌盗窃案时,检察官发现,二人分别在小学四年级、六年级辍学,加之父母病亡或离异背景,失学失管,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回忆之前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乏有初二年级学生因课业难度加大而辍学的个案,赵寅和同事开始逐一统计经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学历。

      最终,不断增长的数字刺痛了这些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的眼睛。

      由赵寅担任主任的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补充侦查,以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统计显示,辍学未成年人并非个案,而辍学恰恰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这些少年儿童更易接触到不良社会青年,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赵寅说。

      如何从源头预防?如何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向部分辍学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了解,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学校及老师对辍学学生进行了劝返说服工作,但对不返校学生,相关行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并没有全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及时对监护人采取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

      经深入研究,山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不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未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侵害了不特定的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份份沉甸甸的检察建议由此发出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乡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履行防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法律责任、查明辍学原因督促复学、依法处置失学辍学问题和建立“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的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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