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教育立法明显滞后如何避免成“软法”引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8-20 13:48 | 作者:kamo | 来源:法制日报 | 浏览:
  • 家庭教育已不再是“家务事”,重视家庭教育已成社会共识。

    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显示,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74%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78%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6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腾讯网开展的民意调查显示,90.58%的网民认为我国缺乏亲职教育。

    应当看到,我国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政策不断制定和完善,为家庭教育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立法状况与其在现代国民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必须要尽早实现家庭教育法治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应当从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两个层面推进和实施家庭教育立法,同时政府及部门出台和实施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并加强家庭教育执法力度、监督力度。

    呼唤国家专门立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缺乏系统、专门的家庭教育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多部法律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家庭教育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虽有提及家庭教育,仍缺乏系统性,存在主体不明确、效力等级低、保障力度弱、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何对儿童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如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也缺乏进一步规范。

    “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国家尽快出台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强化细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推进构建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系统,为家长履职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家庭教育工作有法可依。”周洪宇说。

    地方立法先行先试

    “家庭教育还要立法?管教孩子还要依法进行?”“立法能解决目前家庭教育中越发严重的焦虑感?”“不好好管教孩子,还要负法律责任?”对于家庭教育法,许多家长有不少的疑问。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还没有出现专门的家庭教育法,美国、德国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成立“家庭问题委员会”等形式,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教育体系。如果父母被指控对孩子“严重忽视”,则等同于虐待罪将受严惩。

    就我国而言,由于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均衡,制定家庭教育法对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提升家长素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了解到,一些地区已经先行先试出台了家庭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16年5月,重庆市在全国率先通过《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贵州、山西、江西、江苏也随后陆续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河北、福建、安徽等地将家庭教育立法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规划,这些地方立法为全国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但从实践来看,这些地方条例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家庭教育定义简单套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监护概念,不尽科学准确。再比如,政府职责较为模糊,权责不清、事权不专,有关部门或者人民团体的家庭教育指导责任难以落地,规定的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指导责任较为模糊,缺乏针对性、指向性。

    对此,正在进行中的有关家庭教育地方立法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在借鉴各地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探索,突出地方家庭教育工作实际,避免了沦为所谓“软法”的尴尬境地,或者为了立法而立法的正当性诟病。

    如提请二审的《浙江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就删除了与上位法重复条文、文件式条文、空洞宣示性条文、无可操作性条文,把政府职责规定得更为具体,将关于家庭教育的指导读本、工作规范、专项规划、评估检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公共服务体系、政务服务网、专业工作队伍、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均明确了具体的牵头责任部门或者人民团体,并明确师范类高等院校将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列为师范专业必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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